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芙檢公訴刑訴〔2018〕417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2211980********,重慶市**區(qū)人,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重慶市**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17年7月20日被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已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5月16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飲酒后駕駛渝D0R978渝******面包車沿晚報大道西往東行駛至晚報大道瀏陽河橋東口時被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芙蓉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現(xiàn)場酒精測試結果為145毫克/100毫升,隨后,民警依法將李某某帶至長沙市第八醫(yī)院進行抽血備檢,經(jīng)鑒定,李某某的血液乙醇濃度為147.6毫克/100毫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報警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果、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李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芙蓉大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吹氣檢測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單等書證;2、查獲視頻光盤;3、理化檢驗物證鑒定書;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李某某拘役三個月至四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磊
2018年3月28日
附:
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彛娫捥柎a:xxxx****);
移送全部案卷和證據(jù)共2冊;
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1份;
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