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市文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遼文檢公訴刑訴〔2019〕107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211011196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陽市文某某**村**組**號,現(xiàn)住遼陽市文某某**樓。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遼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遼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19時35分許,被告人李某某無駕駛證酒后駕駛兩輪電動車行駛至遼陽市文某某新天崗北側時,由北向南在道路東側非機動車道內行駛,與遼陽紅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架設的施工防護圍欄相撞,李某某受傷入院。文某某交警大隊民警出警后,對李某某進行抽血檢驗,經遼陽市襄平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為103.19mg/100ml。經沈陽汽車事故鑒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鑒定:本事故兩輪車為兩輪輕便摩托車,屬機動車范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前科犯罪情況查詢表、病情介紹、委托書、營業(yè)執(zhí)照、臨時占道許可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案件來源、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
2、證人楊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5、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建議對李某某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遼陽市文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洋
????侯立志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全部案件材料和證據(jù)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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