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城檢一部刑訴〔2020〕154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7041978********,漢族,高中文化,系鄂州市**保護局**研究院**。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區(qū)**鎮(zhèn)**街**號。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9年3月12日被湖北省鄂州市交警支隊鄂城大隊罰款人民幣二千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8日經(jīng)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區(qū)分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飲酒后駕駛鄂G****3黑色雅閣小型轎車,沿鄂州市鄂城區(qū)文星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文星大道**酒店門口路段附近時,被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鄂城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查獲經(jīng)過、呼吸酒精檢測報告、血樣提取登記表、查獲現(xiàn)場照片、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證明、駕駛證復印件、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等書證;2.證人孟某某的證言;3.鄂州市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4.現(xiàn)場查獲、血樣入庫送檢視頻光盤等視聽資料;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呂穎莉????
檢察官助理:鄧媛????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诙踔菔卸醭菂^(qū)**鎮(zhèn)**街**號,聯(lián)系電話139719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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