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監(jiān)利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監(jiān)檢二部刑訴〔2020〕128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4251972********,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荊州市監(jiān)利縣,住**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監(jiān)利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4月7日被監(jiān)利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監(jiān)利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行駛至沙洪路監(jiān)利縣**鎮(zhèn)**賓館門前路段時,被監(jiān)利縣公安局**派出所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呼吸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為102mg/100ml,民警依法將李某某帶至**衛(wèi)生院抽取血液樣本并送檢,經湖南省岳陽市平安司法鑒定所鑒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戶籍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監(jiān)利縣公安局**派出所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秦某某的證言;3.湖南省岳陽市平安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4.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現場圖、呼吸式酒精檢測報告、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5.執(zhí)法記錄視頻資料;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監(jiān)利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正騰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監(jiān)視居住于監(jiān)利縣**鎮(zhèn)**村**號,聯系電話:1897232****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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