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長葛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檢一部刑訴〔2021〕17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07281988********,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務工,戶籍地河南省新鄉(xiāng)市長垣縣**鎮(zhèn)**村**號,住址河南省許昌市長葛市**路**小區(q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長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許昌市長葛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01時03分,在長葛市人民路“****”門口處,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持C1證駕駛豫K*****號小型普通客車由北向南行駛時與孫某某持C1證駕駛豫K*****號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時發(fā)生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20年11月4日,經(jīng)湖北崇新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李某甲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135.91mg/100ml。被告人李某甲系醉酒。經(jīng)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李某甲承擔事故全部責任。2020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取得孫某某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李某乙、孫某某、張某某證言;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等其他證明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并負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南省長葛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侯聰繪
檢察官助理:張珍珍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在羈押于長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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