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陽市新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317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23197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縣,現(xiàn)住新安縣**鎮(zhèn)**村**組**號,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新安縣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新安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洛陽市新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2時許,被告人李某某與張某某一起在新安縣紫燕大廈吃飯,期間李某某飲用仰韶牌白酒大約四兩,后張某某乘車離開,李某某在車上休息;20時2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獨自駕駛豫C*****號小型普通客車由新安縣紫燕大廈出發(fā),經(jīng)南京路向北至畛河路向東行駛至新安縣外國語初中門前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1.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及相關(guān)書證;
2鑒定意見;
3證人張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可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曦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诰幼〉兀?/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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