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蘭檢一部刑訴〔2020〕992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51987********,漢族,小學畢業(yè),農民,非中共黨員,非人大代表,非政協(xié)委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開封市蘭考縣,住河南省蘭考縣**鄉(xiāng)**村**組。2018年7月3日李某某因飲酒駕駛被蘭考縣交警大隊暫扣駕駛證6個月,罰款19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20年8月25日被蘭考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開封市蘭考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逾期未檢驗的豫BC1F98白色“吉利”牌小型轎車,沿蘭考縣爪營鄉(xiāng)雙營路由北向西行駛至爪營鄉(xiāng)一村路段時,被蘭考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巡邏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13.6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戶籍信息、案件來源及偵破經過、查獲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證實其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3鑒定意見一份;4.視聽資料:同步錄音光盤一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蘭考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彩霞
助理檢察官:胡亞文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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