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滄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滄縣院公訴刑訴〔2020〕383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9211989********,漢族,初中文化,群眾,農民,住滄縣**鄉(xiāng)**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滄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滄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3時許,被告人李**醉酒駕駛冀J*****號“長城”牌小型轎車行駛到**橋至滄縣**村鄉(xiāng)間公路上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鑒定,李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54.0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人員詳細信息、機動車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查獲經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血液中乙醇含量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滄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許光耀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原籍;
????2.案卷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