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鄆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鄆檢公刑訴〔2019〕41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281961********,漢族,高中文化,農(nóng)民,住鄆城縣**鎮(zhèn)**村**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鄆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鄆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5月3日22時18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魯******小型汽車行駛至鄆城縣**路**街路口處,因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菏澤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鑒定,在送檢的李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33.3gm/100ml,系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鄆城縣公安局出具的本地常住人口信息查詢表、破案經(jīng)過、查獲經(jīng)過等相關書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菏澤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理化檢驗報告。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鄆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閆紫劍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證人、鑒定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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