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章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章某檢一部刑訴〔2020〕49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1221966********,漢族,初中文化,濟南市章某區(qū)**總公司職工,現(xiàn)住濟南市章某區(qū)**街道**街**號**單元**樓西戶。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濟南市公安局章某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章某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對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3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與準駕車型不符)自章某區(qū)香港街出發(fā),行駛至明水大街與山泉路路口時,摔倒在地,隨后被民警查獲。經(jīng)濟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證鑒定所檢驗,李某某靜脈血中乙醇成分含量為158.6±6.7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經(jīng)電話傳喚后自行到案,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認罪認罰的法定從寬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個月零十五天,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南市章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關(guān)哲
檢察官助理:張錦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谧√帲?395419****);
2.案卷材料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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