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檢部一刑訴〔2020〕263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8月20日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3707241986********,漢族,初中文化,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同現(xiàn)住址臨朐縣**鎮(zhèn)**村**號,2015年12月30日因酒后駕駛被臨朐縣公安局處以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的行政處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臨朐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臨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14時11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飲酒后駕駛魯******號小型普通客車沿臨朐縣蔣峪至段家莊區(qū)間路由南往北行駛至長命溝路段時被臨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李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09.7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行政處罰決定書等;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理化檢驗報告;4.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查獲及抽血視頻。以上證據(jù)均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相樂樂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谧∷?/span>
2.案卷3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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