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12221972********,漢族,初中文化,經(jīng)商,安徽省太和縣人,住太和縣城關鎮(zhèn)****路**巷**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太和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太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2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飲酒后駕駛皖A*****黑色奔馳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太和縣創(chuàng)意路與解放路交叉口北200米處時,被太和縣公安局值勤民警查獲。經(jīng)檢測,李某某靜脈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82.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欒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
5.現(xiàn)場檢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
6.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jié)書,建議判處拘役二至三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任國棟
附: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壹冊,光盤一張,《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