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門檢一部刑訴〔2020〕65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102281995********,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區(qū)**鎮(zhèn)**號樓**單元**號,現(xiàn)住該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22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凱迪拉克牌小型轎車(車牌號為遼P****3)由北向南行駛至北京市門頭溝區(qū)新橋大街大峪路口以北處時,車輛左前部撞上道路中心隔離護欄后失控,造成多個道路護欄和機械臺班損壞;適有康某某駕駛公交車(車牌號為京A****5)由北向南駛來,李某某車輛散落物與康某某駕駛的公交車左側(cè)相接觸,造成該公交車損壞。經(jīng)認定,被告人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64.9mg/100ml,李某某車輛乘車人崔某某腰3椎體壓縮性骨折,身體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
事故發(fā)生后康某某報警,被告人李某某被他人送往醫(yī)院后在醫(yī)院被民警抓獲,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北京八方達客運有限責任公司賠償了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000元,獲得了對方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122報警臺事故電話記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濃度含量吹氣記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指認車輛照片、道路護欄照片、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信息、駕駛?cè)瞬樵兘Y(jié)果單、諒解書;2.證人證言:證人康某某、劉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崔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鑒定意見: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北京中衡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國宏信價格評估集團有限公司《價格評估結(jié)論書》;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事故地點監(jiān)控錄像、被告人李某某吹氣、抽血錄像;8.其他證明材料:到案經(jīng)過、人口基本信息查詢頁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但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并獲得諒解,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郭紅梅
檢察官助理:高??歌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門頭溝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五冊,光盤三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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