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訥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訥檢刑檢二部刑訴〔2020〕244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2221964********,漢族,中專文化,系訥河市**鎮(zhèn)**村衛(wèi)生所**,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訥河市**鎮(zhèn)**村**組,住訥河市**鎮(zhèn)**村**組,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訥河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本院取保候?qū)?,同日由訥河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訥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8時2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黑B****9號朗風牌小型轎車,沿Y618公路(訥河市六合鎮(zhèn)富強村委東側(cè)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G231公路相交的丁字路口處向東左轉(zhuǎn)彎時,與陳某某駕駛的黑B****2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致李某某受傷,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檢驗,在李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13.8mg/100ml。經(jīng)認定,李某某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經(jīng)偵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在現(xiàn)場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牌照號為黑B****9號朗風牌小型轎車照片;
2.書證訥河市公安局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戶籍證明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訥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賠償協(xié)議書;
3.證人陳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齊齊哈爾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齊)公(刑技)鑒(毒化)字[2019]2260號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訥河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包曉麗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诰幼〉亍?/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本起訴書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做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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