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邵檢公刑訴〔2020〕52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781198**,漢族,初中肄業(yè),務工,戶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室,住福建省邵武市**室。因犯搶劫罪,于2005年4月12日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凌晨1時3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閩***號輕型封閉式貨車,沿*路由*往*方向行駛,途經*路**路段,碰撞路中的護欄,造成護欄及對向官某某駕駛閩***號小轎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對被告人李某某進行抽取血液樣本送檢,其血樣中的乙醇含量252.3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送檢的血液樣本等物證;
2.??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戶籍證明、違法信息查詢表、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3.??被害人官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福建武夷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邵武市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
6.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相片;
7.視頻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東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住邵武市**小區(qū)**室。電話:18505**
2.公安卷貳卷、檢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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