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納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納檢刑訴〔2020〕107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61984********,穿青人,初中文化,**小學保安,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納某某,住貴州省納某某**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貴州省納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危險駕駛案,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簡易程序?qū)徖怼?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6時3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核載7人的貴F*****東方牌小型普通客車從納某某玉龍壩鎮(zhèn)武佐河小學門口搭乘14名學生往納某某老凹壩德黑村行駛,當車行駛至納某某玉龍壩鎮(zhèn)武佐河至張家壩線900米(小地名:看牛場)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員基本信息,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劉某甲、劉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yè)務(wù),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納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軒利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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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p>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證人名單、證據(jù)目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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