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舟普檢刑訴〔2020〕19號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1204********1818,漢族,文化程度小學,個體,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鎮(zhèn)**村**莊**號。曾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5月被本院決定相對不起訴;又因賭博,于2017年11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十日?,F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qū)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危險駕駛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01時52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的車牌為浙L*****的小型汽車,沿本區(qū)魯洲路由西往東行駛至魯洲路蓮橋路路口時,被交警查獲。
經舟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9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顧某某、李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舟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5視聽資料:查獲現場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佳靜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羈押于舟山市普陀區(qū)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