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荔檢一部刑訴〔2020〕129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35241995********,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務工,出生地與戶籍地云南省臨滄市,現(xiàn)住云南省臨滄市永德縣**鄉(xiāng)**村委會**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閩B*****小型汽車從莆田市荔城區(qū)黃石鎮(zhèn)出發(fā),行駛至黃石鎮(zhèn)東井街紅綠燈路段時追尾被害人鄒某某駕駛的閩B*****小型汽車又撞到護欄,后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樣中檢出的乙醇濃度平均值為237.06mg/100ml,屬醉酒駕駛。經(jīng)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擔本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口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鄒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鑒定意見:福建科勝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法醫(yī)毒物司法鑒定意見書》、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5.其他證明材料:抓獲經(jīng)過、刑事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穎慧
檢察官助理:林婉娟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其住所地。
2.卷宗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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