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清檢一部刑訴〔2020〕128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412251991********,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務(wù)工,非中共黨員、人大代表或政協(xié)委員、非社會團體負責(zé)人,戶籍所在地為安徽省阜陽市阜南縣**鄉(xiāng)**村**寨**號,現(xiàn)住址為清豐縣城關(guān)鎮(zhèn)**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清豐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濮陽市清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2時05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飲酒后駕駛皖K*****“杰德”牌小型轎車沿清豐縣**路自南向北行駛,在**路與**路交叉口處被清豐縣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李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其含量為1.40mg/ml,已達到醉酒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李某某的基本情況、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血樣提取登記表等;2.證人證言:證人許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濮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5.視聽資料:抽取檢驗血樣時的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清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翟志鋒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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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于清豐縣城關(guān)鎮(zhèn)**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證人名單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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