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鋼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鋼城檢部一刑訴〔2020〕14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12031983********,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群眾,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濟南市鋼城區(qū),住濟南市鋼城區(qū)**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濟南市公安局鋼城區(qū)分局取保候?qū)?/span>。2020年11月26日被我院依法取保侯審。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鋼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4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魯JV****號小型汽車沿城子坡至清泥溝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萊鋼機械廠以北鐵路涵洞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測試值為82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立即被帶至萊鋼醫(yī)院提取靜脈血血樣。經(jīng)檢驗,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89.6±3.8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曾因交通肇事逃逸被罰款2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行政處罰決定書、魏某某書寫證明等書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檢驗報告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南市鋼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常芳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侯審于其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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