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義馬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三義檢一部刑訴〔2020〕62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2191972********,漢族,小學肄業(yè),無業(yè),住義馬市**社區(qū)**村**排**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義馬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義馬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豫MQ****號牌小型汽車在義馬市河口村道路行駛時被執(zhí)勤民警攔查。經鑒定,李某某血液樣本中乙醇含量為207.3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查獲經過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文書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義馬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曹書明
(院?。?/span>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河南省義馬市**社區(qū)**村**排**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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