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高檢公訴刑訴〔2019〕624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684199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7月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14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冀F****號小型轎車在高碑店市迎賓路與五一路交叉口處行駛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2.9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受案登記表,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戶籍信息,查獲經(jīng)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并建議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馬玉軍
??????????????????????????????檢察官助理:李學(xué)莉
(院?。?/span>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59322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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