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04198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區(qū)**村**號,現(xiàn)住址唐山市路南區(qū)**小區(qū)**樓**門**室,無業(yè)。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唐山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唐山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1月6日將本案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1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車牌為冀B9****號小型汽車,行駛至唐山市路南區(qū)旭安花園出入口時,與車輛起落桿發(fā)生碰撞,并與小區(qū)物業(yè)保安發(fā)生糾紛。經(jīng)檢測,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22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情況說明等書證及肇事車輛等物證;
2、證人趙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視頻資料;
4、酒精檢驗報告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安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qū)徲诂F(xiàn)住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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