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敖檢刑訴〔2020〕Z145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04301968********,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敖某某,住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敖某某**鎮(zhèn)**村**組,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敖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敖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3時44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蒙DX****號兩輪摩托車行駛至新惠鎮(zhèn)新中街時,被正在執(zhí)勤的敖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查獲。經建平縣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李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3.21毫克,屬于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被告人李某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李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敖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亞光
?????????????????????????????????檢察官助理:劉玉香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敖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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