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天檢一部刑訴〔2020〕28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4211975********,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現(xiàn)住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qū)**雅苑**幢**單元**室(戶籍地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qū)**鎮(zhèn)**村**號)。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5月07日19時15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車牌為蘇DZ****的哈弗牌白色轎車從天寧區(qū)**雅苑小區(qū)東門出小區(qū),行駛至常焦線西側東青雅苑東門外空地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被告人李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22.6毫克/100毫升。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至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局前街派出所接受訊問,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
2.徐某某、顧某某、蔣某某、高某某等證人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5.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天寧大隊調(diào)取的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丁棟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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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在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qū)**雅苑**幢**單元家中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9614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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