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天橋檢一部刑訴〔2020〕537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1051974********,漢族,大學文化,住濟南市歷下區(qū)**莊**號**號樓**單元**號。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濟南市公安局天橋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天橋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2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駕駛魯******號小型普通客車甲,沿本市天橋區(qū)歷山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北園大街路口時,適遇被害人耿某某駕駛魯*******號小型轎車和被害人朱某某駕駛魯******號小型普通客車乙在此等候紅燈,魯******號小型普通客車甲前部與魯******號小型普通客車乙后部接觸碰撞,又致使魯******號小型普通客車乙前部與魯*******號小型轎車后部接觸碰撞,造成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對李某某采取血樣,其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51.5±6.4mg/100ml。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耿某某、朱某某無責任。案發(fā)后李某某分別與耿某某、朱某某達成和解并取得諒解。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發(fā)破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諒解書、刑事技術照片等;2.證人劉某某、張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耿某某、朱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濟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6.勘驗、辨認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被害人辨認被告人的記錄;7.視聽資料:處警錄像、監(jiān)控錄像。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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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周曉武
檢察官助理:王睿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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