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棗莊市嶧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嶧檢一部刑訴〔2020〕175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4021988********,漢族,大學文化,山東眾成棗莊**公司職工,住棗莊市市中區(qū)**花園**號樓**單元101。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嶧城分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棗莊市公安局嶧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22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魯******號“大眾”牌小型轎車從嶧城區(qū)吳林辦事處三里莊村沿仙壇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嶧州路東段,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被告人李某某酒精含量為231mg/100ml,經鑒定,被告人李某某上肢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濃度為246.3mg/100ml,達到醉酒駕車程度。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辯解,酒精含量檢驗報告書等鑒定意見,執(zhí)法錄像等視聽資料,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結果查詢單、案件偵破情況說明等書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棗莊市嶧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娟
檢察官助理:房卓亞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531439****。
2.偵查卷2冊、光盤1張。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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