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東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麗檢一部刑訴〔2020〕249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12261978********,漢族,初中文化,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群眾,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潁上縣**村**號,住天津市東某某**園**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東麗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東麗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13目晚9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斯柯達牌昊銳轎車(牌照號:津N****8)由東麗開發(fā)區(qū)五經(jīng)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出發(fā),途徑津塘公路,行駛至東某某新立街新桂路與智通道交口處附近時被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李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37.8mg/100ml,系醉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照片、書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東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竇國慶
檢察官助理:孟辰飛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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