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玉泉院一部刑訴〔2021〕Z45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6241993********,漢族,大專畢業(yè),個體,戶籍所在地烏蘭察布市卓資縣,住呼和浩特市**小區(qū)**樓**單元**號,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00時37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蒙A*****號白色雪佛蘭牌小型轎車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昭君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濱河北路左轉50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03.2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軍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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