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丹檢訴刑訴〔2020〕23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21011986********,漢族,小學(xué)文化,丹陽市**鎮(zhèn)**模具廠職工,住江蘇省丹陽市**鎮(zhèn)**路**超市(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丹陽市公安局取保候?qū)?2019年12月20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丹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丹陽市界牌鎮(zhèn)九界路由西向東行駛,行至該道路張家橋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呼氣酒精含量測試,結(jié)果為98毫克/100毫升,遂將其帶至丹陽市界牌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樣。經(jīng)鑒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9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李某某駕駛的二輪燃油車屬于機動車范疇——兩輪普通摩托車。
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受案登記表、案件偵破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鎮(zhèn)江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物證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法律規(guī)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崔曉莉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帲?/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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