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三檢刑訴〔2020〕128號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7321998********,苗族,高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貴州省三都水族自治縣**),家住三都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三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告取保候審,現(xiàn)在家。
本案由三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9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20年10月22日重報審查起訴。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03月25日早上,被告人李某甲駕駛貴JZ****號普通二輪摩托載其妻子、兒子到**鎮(zhèn)**村朋友家玩,當天中午在朋友家吃飯時喝了一碗米酒,下午駕駛摩托車載其妻子、兒子回家,行駛至國道321線1074KM+650M路段(小地名:普安鎮(zhèn)交梨社區(qū)寧仲科住宅路段)處時,車輛與對向莫某某駕駛的貴JM****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莫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發(fā)現(xiàn)被告人李某甲有酒后駕駛嫌疑,經對李某甲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162mg/100mL。經抽血鑒定,李某甲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82.44mg/100mL。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李某甲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法醫(yī)鑒定,莫某某所受的傷為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甲積極賠償了被害人莫某某醫(yī)療費用2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
2、證人潘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莫某某陳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5、鑒定結論:血液檢驗報告、人體損傷司法鑒定意見書;
6、三都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等證據(jù)證實。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升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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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83751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公訴卷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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