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洛西檢一部刑訴〔2020〕81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4103031987********,漢族,高中畢業(yè),無業(yè),住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qū)**路**村**棟**號。2015年5月14日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洛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金谷交巡大隊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2019年8月31日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洛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洛陽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洛陽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08月18日15時3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號牌為豫C*****小型轎車沿洛陽市西工區(qū)中州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紗廠路口時,被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32.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材料、案件移交證明、查扣經(jīng)過、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檢驗鑒定結(jié)論告知通知書、駕駛?cè)诵畔⒉樵儭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行政處罰決定書;
2.被告人李某某的陳述與辯解;
3.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洛陽市西工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耿建軍
(院?。?/span>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光盤壹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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