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蠡檢一部刑訴〔2020〕145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352000********,漢族,中專,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縣,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蠡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蠡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蠡縣公安局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0時40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冀F*****小型普通客車,沿蠡縣**鎮(zhèn)**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蠡縣**分局門前路段時,與前方順行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兩車受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李某某受傷。經肅寧天安司法鑒定所鑒定,李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09.15mg/100ml。上述事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李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5、鑒定意見;6、現場勘驗、檢查等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上路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同時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蠡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付振中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審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