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牟檢公訴刑訴〔2020〕42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彝族,199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某某人,居民身份證號碼:5323231996********,初中文化,農(nóng)民,家住牟某某**鎮(zhèn)**村委**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3月23日被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牟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凌晨,李某某飲酒后駕駛云******號小型普通客車由牟某某城中園東路出發(fā)駛往鳳屯,0時3分行至縣**路**段時,車輛撞到道路中間隔離欄,李某某駕車離開,0時10分許,李某某駕車行至天臺村委會天皇廟村路段時,車輛擦到路邊農(nóng)戶大門并撞到電桿后車輛側翻。民警在處警過程中發(fā)現(xiàn)李某某有酒后駕車嫌疑,現(xiàn)場請牟某某中醫(yī)院醫(yī)務人員提取其靜脈血液,后送檢。經(jīng)楚雄錦潤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22.74mg/100ml。牟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李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李某某已賠償全部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戶口證明、駕駛人及車輛信息查詢結果單、血液提取登記表及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鑒定意見等證據(jù)在案為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拘役并處罰金。因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其判處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滕少順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在家中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3張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1份
4.速裁程序證據(jù)明細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_?
6.起訴書12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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