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隆檢一部刑訴〔2020〕176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525198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隆某某**鄉(xiāng)**村。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隆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弟郭某某(另案處理)飲酒后駕駛冀E*****號小型普通客車在隆某某**鎮(zhèn)村**路天網(wǎng)工程**號電桿處與刁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刁某某受傷后搶救無效死亡,發(fā)生事故后郭某某棄車逃逸。李某某得知此情形后,為避免肇事車輛保險失效趕到事故現(xiàn)場,根據(jù)事故現(xiàn)場看到和聽到的情況,對處理事故的民警謊稱自己是肇事車輛的駕駛員。到隆某某交通警察大隊后,李某某第一次被詢問時還謊稱自己就是肇事車輛駕駛員,并敘述了事故發(fā)生的過程。后得知被撞人已死,感覺到事態(tài)嚴重,承認自己冒充肇事司機,是郭某某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隆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郭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刁某某無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刑事判決書、立案決定書、逮捕證、戶籍證明信等;2.證人證言:證人郭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隆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郝書雷????
檢察官助理:王博??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補查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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