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惠陽檢刑訴〔2021〕24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11221982********,漢族,初中,戶籍地湖北省黃岡市紅安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9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權利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聽取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權利人委托的人的意見;以及進行補充鑒定等,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
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2月23日補查重報。
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開始,被告人李某某受“東大哥”(另案處理)指使,租用惠陽區(qū)**街道**村**號一樓為加工作坊,雇請嚴某某為幫手,由“東大哥”提供太陽眼鏡的原材料和成品樣板,以每組裝一副太陽眼鏡獲利人民幣2.5元價格為“東大哥”組裝太陽眼鏡,并按“東大哥”的指示將太陽眼鏡通過快遞發(fā)貨給買家。
2020年9月3日9時許,公安機關經偵查,在惠陽區(qū)**街道**村**號一樓抓獲被告人李某某,現場繳獲假冒的某甲牌太陽眼鏡272幅,鏡框、眼鏡臂等眼鏡配件一批,雕刻機等組裝眼鏡機器一批。隨后,根據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在其租為倉庫的**街道**村**號屋內,繳獲假冒的某甲牌?、某乙牌、某丙牌三個品牌太陽眼鏡合計13552副。公安機關還根據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在其居住的**街道**街**棟**房內繳獲“送貨單”4張,里面標記單價人民幣60元、70元、80元不等。
經核實,上述繳獲的某甲牌?、某乙牌、某丙牌太陽眼鏡產品均不是注冊商標所有人“**有限公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生產的產品,屬于假冒產品。按被告人李某某實際銷售的平均售價人民幣70元計算,被告人李某某組裝的未銷售假冒產品價值人民幣96768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辨認筆錄、鑒定意見、現場勘查記錄、視聽資料等。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guī),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生產假冒他人注冊商品,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由他人提供配件進行組裝,未參與實際銷售,系從犯,且其自愿認罪認罰,故建議判處其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東平???????????????????????????????????????????????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現羈押于惠陽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本案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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