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成雙二部刑訴〔2020〕667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8211985********,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qū)**街**號**小區(qū)**棟**單元**號。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qū)分局依法取保候審。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因為不滿居住地**小區(qū)樓下商鋪深夜長期吵鬧,在多次警告無效后分別兩次到**棟**單元**號家中樓頂花園,將花園里放著的花盆、木棒、自行車、木板凳等物品扔到樓下人行道上,未造成人員傷亡。
認定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因不滿樓下商鋪深夜營業(yè)高空拋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李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武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58283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隨案移送扣押清單1份、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及補充材料共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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