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嶺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檢一組刑訴〔2020〕144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722198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長嶺縣,住長嶺縣**鎮(zhèn)**村**屯,農(nóng)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長嶺縣公安局于2020年4月27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嶺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9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董某某的吉A*****號白色寶馬轎車,沿S517線公路自東向西行駛,行駛至事故地(太平川高速公路高架橋上,S517線40km+400m處)會車時,與前方同方向王某某駕駛四輪車牽引朱某某駕駛四輪車相撞,致車輛損壞,朱某某死亡,造成交通事故。李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朱某某負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破案經(jīng)過,戶籍及前科劣跡證明,涉案人員及車輛信息查詢單,死亡證明書;
2證人王某某、董某某、張某某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與辯解;
4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責任認定書,理化檢驗報告、酒精測試儀測試單,法醫(yī)尸檢報告(附尸檢拍照);
5現(xiàn)場勘查筆錄、繪圖、拍照。
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強軍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李強軍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對所犯罪行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嶺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立志
(院?。?/span>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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