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伊檢一部刑訴〔2020〕71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103291988********,漢族,小學肄業(yè),無業(yè),住河南省洛陽市伊川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伊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洛陽市伊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和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14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豫C*****號時風牌低速三輪汽車,在伊川縣城**市場由南向北行駛至該市場**物流門口時,與未按規(guī)定停放在此的豫CE5255號重型廂式貨車尾部相撞,致在該三輪汽車副駕駛位置乘坐的被害人許某當場死亡。經事故責任認定:李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該重型廂式貨車駕駛員楊某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許某不負此事故責任。經鑒定:許某的尸表損傷具有道路交通損傷特征,其死亡原因多發(fā)傷。案發(fā)后,雙方民事部分已達成協(xié)議并已履行,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了許某親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及到案經過、現(xiàn)場照片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4.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鑒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適用速裁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伊川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耀勛?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于伊川縣**鎮(zhèn)**村**組;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起訴書8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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