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句檢一部刑訴〔2020〕281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13221981********,漢族,初中文化,務(wù)工,住山東省郯城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7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4時9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魯Q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魯Q****掛號重型普通半掛車,沿寧小線(122省道)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行至寧小線(122省道)48公里加700米附近地段處,車上裝載的貨物(風(fēng)景石塊)滑落到路面上,被告人李某某駕車駛離現(xiàn)場。當日5時47分許,被害人汪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駕駛蘇11-6****號手扶式拖拉機,沿122省道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行至上述事發(fā)地點處,車輛與滑落路面上的風(fēng)景石塊發(fā)生碰撞交通事故,致拖拉機損壞,被害人汪某某死亡。經(jīng)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diào)查認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zé)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本案民事賠償尚未終結(ji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詢表、接處警工作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照片等書證;2.證人韋某某、王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由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句容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交通事故尸表檢驗記錄等鑒定意見;5.由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制作的勘查筆錄等筆錄;6.由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制作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zé)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傳兵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渚幼〉兀?lián)系電話:198609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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