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惠陽檢公訴刑訴〔2019〕32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9301980********,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群眾,非公職人員,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興縣**鎮(zhèn)**,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于2019年2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家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家屬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2月23日凌晨6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載乘客尹某某)途徑惠陽區(qū)淡水S356線123KM+150M處逆向行駛(從淡水白云六路往古屋方向),撞倒行人王某甲,致其受傷(經鑒定,被害人王某甲損傷情況屬重傷二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及乘客尹某某將被害人王某甲扶離現(xiàn)場并自行離開。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2月19日被惠陽區(qū)公安分局交警大隊傳喚到案。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摩托車乘客尹某某不負事故責任;被害人王某乙不負事故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幣8萬元,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前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致一人重傷后逃逸,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佳銘
2019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已取保候審,聯(lián)系方式:183********;
2.案卷材料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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