鄆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鄆檢一部刑訴〔2020〕243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29281975********,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鄆城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鄆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鄆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鄆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4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魯******轎車沿省道254線由南向北行駛至**鎮(zhèn)**村時,與在非機動車道上的行人仝某某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仝某某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撥打急救電話并報警,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經鄆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鄆城縣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諒解書、交通事故認定書等;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鄆城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大隊出具的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4.勘驗筆錄:鄆城縣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鄆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守洋
???????????????????????????????????檢察官助理:徐江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
3.證人、鑒定人名單。
4.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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