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漣檢公訴刑訴〔2020〕192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5031989********,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漣源市**鎮(zhèn)**村。曾因犯販賣毒品罪,2014年3月11日被漣源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23日被漣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4月29日經(jīng)本院決定,同年5月7日被漣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漣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被告人李某甲無證、酒后駕駛云SQ5292小型轎車搭乘李某乙、李某丙,由漣源市湄江鎮(zhèn)思久村沿湄七線往該鎮(zhèn)栗山社區(qū)方向行駛。21時30分許,李某甲駕駛車輛行駛至該鎮(zhèn)中心小學附近公路地段,撞到行人李某丁、邱某某,致兩人當場死亡。隨后,李某甲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途中再次撞到公路護欄后,棄車離開。經(jīng)漣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李某甲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2020年3月22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李某甲主動到漣源市公安局湄江派出所投案。2020年4月23日,李某甲與死者李某丁、邱某某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書證;2.現(xiàn)場勘驗筆錄、提取筆錄;3.鑒定意見書;4.證人李某丙、李某乙、李某戊等人的證言;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兩人當場死亡后逃逸,情節(jié)特別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曾望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羈押于漣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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