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東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公訴刑訴〔2019〕199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922198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東安縣**鄉(xiāng)**房**村**組,現(xiàn)住東安縣**鎮(zhèn)**花園旁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東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東安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東安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東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08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駕駛湘M*****號重型廂式貨車從永州市零陵區(qū)方向往東安縣白牙市鎮(zhèn)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東安縣白牙市鎮(zhèn)交警大隊紅綠燈路段時,與被害人彭某某駕駛的無牌二輪電動車相撞,致使彭某某當場死亡。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彭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李某某的戶籍證明、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酒精含量測試報告、現(xiàn)場檢測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shù)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收條、領(lǐng)條;2.證人證言:證人劉某甲、劉某乙、何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永州龍溪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湖南省龍人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東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建勛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東安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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