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鐘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鐘檢二部刑訴〔2020〕173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8811994********,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鐘某某**鎮(zhèn)**街**號**棟**室,住鐘某某**鎮(zhèn)**。因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違法,于2020年7月5日被鐘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鐘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鐘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0時33分許,李某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鄂H****0號二輪摩托車,沿鐘某某郢中鎮(zhèn)承天大道由西向東行駛,在鐘某某委黨校門前路段,遇陳某某駕駛的鄂H****6號小型轎車在路口倒車,其繞行后與由北向南橫過承天大道的行人周某某相碰撞,造成周某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歿年34歲)、李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死者周某某系車禍后因顱腦損傷導致腦功能障礙死亡。經(jīng)鑒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0.20mg/ml。經(jīng)認定,李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某、周某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某與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未達成賠償協(xié)議,已賠償被害人部分經(jīng)濟損失,李某某未取得被害人周某某近親屬的書面諒解。
事故發(fā)生后,李某某積極保護現(xiàn)場,陪同傷者到鐘某某人民醫(yī)院急救,后被辦案民警口頭傳喚至鐘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進行詢問,李某某如實向辦案民警講述了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過。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鄂H****0號二輪摩托車等物證;2.受案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證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3.證人陳某某、張某某、成某某、蘭某某、蔡某某、鄧某某等人的證言;4.鑒定意見;5.勘驗筆錄;6.視聽資料;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并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鐘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鄧宏成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鐘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共1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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