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仙檢一部刑訴〔2020〕567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90041986********,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鎮(zhèn)**路**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1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執(zhí)行,同年11月1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駕駛鄂A*****號“東風日產”牌小型轎車由**鎮(zhèn)駛往城區(qū)**大道仙桃市**有限公司。6?時05?分左右,當其駕車沿321?省道由南向北行至仙桃市**鎮(zhèn)**有限公司門口處時,遇陳某甲騎自行車由西向東橫過公路,小轎車左前部與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陳某甲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李某某撥打電話報警,并積極搶救傷者,陳某甲經仙桃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李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甲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法醫(yī)鑒定,陳某甲系因顱腦損傷、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賠償給被害人家屬7萬元,被害人家屬對李某某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諒解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陳某乙等人的證言;3.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尸體檢驗鑒定報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4.現場勘查筆錄;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賠償并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兆
(院?。?/span>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1340723****;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