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6日9時4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逾期未檢驗的冀******號小型轎車沿博溫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博某某小店村路段時,撞步行的盧某某,造成盧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博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李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盧某某無事故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場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逾期未檢驗的機動車上路行駛,且觀察情況不夠、采取措施不當,發(fā)生事故后未保護現場,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楊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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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羈押于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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