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穗埔檢刑訴〔2020〕106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112196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廣東省廣州市,戶籍地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街**號**房。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及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12時23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粵AN5****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A****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沿本市黃埔區(qū)黃埔東路中心護欄以南第四條機動車道由西往東行駛至黃埔區(qū)黃埔東路大同街西16米處時,遇被害人陳某甲駕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同向行駛。因被告人李某某未按照交通信號通行,越線碰刮到被害人陳某甲駕駛的無號牌兩輪電動自行車,致被害人陳某甲倒地后被其駕駛的上述車輛碾壓頭部,造成陳某甲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駕駛上述車輛離開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被害人陳某甲系符合頭顱嚴重損毀傷死亡,其損傷交通事故可以形成。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傳喚主動到案接受調查,并與其所在的公司廣州**物流有限公司向被害人陳某甲家屬賠償人民幣1398800元,取得其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肇事車輛照片、立破案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賠償憑證等物證、書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證人朱某某、劉某某等的證言;4.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監(jiān)控像及截圖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潘海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53523****、1591454****(保證人陳某乙,聯(lián)系電話1881886****)。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冊 (含光盤2張),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jù)開示表》各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5.穗埔檢刑量建﹝2020﹞72 號《量刑建議書》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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