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潁檢檢一刑訴〔2019〕507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427********2456,漢族,初中文化,務農,山西省長治市人,住山西省長治市**路**號**單元**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潁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此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潁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兒子王某甲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6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冀******號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冀*****掛號掛車,沿**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與**省道交口處時,因疏忽觀察,撞到同方向王某乙駕駛的吉林******號農用運輸車(載帶王某甲)的尾部,致該車向前移動,又撞到竇某某駕駛的皖******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的皖*****掛號掛車尾部,造成王某乙當場死亡、王某甲受傷、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潁上縣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某承擔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到案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
2.證人竇某某、王某丙、閆某某、王某甲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安徽天衡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
5.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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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守躍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潁上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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