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榮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榮檢一部刑訴〔2021〕Z23號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3211952********,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貢市榮縣,住四川省榮縣**鎮(zhèn)**巷**號附**棟**單**樓**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榮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榮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駕駛無號牌“臺鈴”電動兩輪車,由榮縣旭陽鎮(zhèn)西門橋往二號轉盤方向行駛。9時22分,行駛至榮縣旭陽鎮(zhèn)望景路新城醫(yī)院門前路段時,將從右至左橫過人行橫道的行人謝某某、周某某撞倒,造成謝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謝某某后經榮縣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20年?4月10日死亡。經鑒定:被害人謝某某系鈍性物體撞擊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經榮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李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行人謝某某不負事故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已與受害方達成賠償協議并履行,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接出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違法犯罪查詢情況說明、取保候審決定書、調解書、諒解書、戶籍證明等;
2、證人吳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6、鑒定意見;
7、案發(fā)現場監(jiān)控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電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并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程德容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1890900****。
2.案卷材料和證?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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